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一)国家和地方投资;(二)引进外资;(三)银行贷款;(四)征收用气初装费;(五)其他资金。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