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第十二条已修改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国家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