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天然气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批准部门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