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与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时,应出示《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如实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上填写收费项目、金额、依据、单位和收费人员姓名。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违法收费和不开具统一票据、不填写或者不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的收费,有权拒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