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时,应出示《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如实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上填写收费项目、金额、依据、单位和收费人员姓名。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违法收费和不开具统一票据、不填写或者不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的收费,有权拒缴。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