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与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服务,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公开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检举方式,公开服务标准和时限,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