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与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及其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