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矿长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二)主持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教育计划和安全规章制度、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六)发生事故时,组织指挥抢险救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