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矿山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学习和遵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二)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三)对企业或者上级单位危害生产安全的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可以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器材;
(五)参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技术革新活动,提出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六)维护矿山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七)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情况,积极参加抢险救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