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矿长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二)主持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教育计划和安全规章制度、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六)发生事故时,组织指挥抢险救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