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专职安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实际工作经验,能从事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