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