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