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