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