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