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