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