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十九条已修改矿山、建筑施工、冶炼、城市地下经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防护装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前款规定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少于一百人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可以委托临近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