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等因素制定并及时修订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二)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四)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

(五)在作业区域设置紧急避险救生设施;

(六)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