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七十七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不得影响物业正常使用功能和业主的正常生活。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