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首先应当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

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库出售、出租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库的数量、位置、出售价格和产权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