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七十五条已修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