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对行为人予以劝导、制止。劝导、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具体管理职责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