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实行物业管理;

(二)制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措施;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制止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