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转借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