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重大物业管理措施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

(五)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费收取和使用情况;

(六)发现违反规划、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物业装修、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