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瓶装燃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