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