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对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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