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搬离堆放的物品;拒不拆除或者搬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搬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