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