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