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二)使用与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七)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

(八)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