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燃气气瓶充装燃气;(二)用燃气槽车直接向燃气气瓶充装燃气或者进行简易充装;(三)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燃气;(四)充装后的燃气重量超出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值;(五)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六)向卡式炉燃气罐重复灌装和充装燃气;(七)擅自充装或者流动使用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八)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