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对燃气气瓶实施管理,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检测;对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的燃气气瓶,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废和注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等部门发现不合格的燃气气瓶,应当予以扣留并报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