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燃气气瓶充装燃气;

(二)用燃气槽车直接向燃气气瓶充装燃气或者进行简易充装;

(三)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燃气;

(四)充装后的燃气重量超出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值;

(五)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

(六)向卡式炉燃气罐重复灌装和充装燃气;

(七)擅自充装或者流动使用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

(八)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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