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区域、范围及期限;

(二)供气的起始日期、质量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及调整办法;

(四)燃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五)燃气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责任和应急供气要求;

(七)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

(八)履约担保;

(九)终止特许经营权的情形;

(十)特许经营权终止后资产等相关事项的处置;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编制的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