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许可第十六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投资、建设、经营和服务;(二)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价格、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四)将年度经营计划及经营情况等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