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投资、建设、经营和服务;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价格、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将年度经营计划及经营情况等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