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第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工作职责、通信地址、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网上受理办法;(二)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监督、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