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国家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调度、检查、督促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及处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五)征集、办理人民群众建议;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咨询,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