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第十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拖延;(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泄露或者转送被控告、检举的单位或者个人;(五)依照规定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篡改;(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