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