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