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照规定接受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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