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后,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