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商品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已废止由于商品质量原因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的,经销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确属生产、储存、运输等方面原因造成商品质量问题的,由经销者先行赔偿。经销者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