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由于商品质量原因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的,经销者

应承担赔偿责任。

确属生产、储存、运输等方面原因造成商品质量问题的,由经销者先行赔偿。经销者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