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有关委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