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本省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