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根据城镇规划要求,需挖掘城镇道路修建地下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

水泥路面、新建五年内的沥青路面及两侧人行道确需挖掘的,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限期恢复通行和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02